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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》的出台

  针对我国儿童化妆品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,结合国际有关国家对儿童化妆品的管理经验,为确保儿童的身体健康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0月12日以国食药监保化印发《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》,规定要求于2013年2月1日执行。

 

  《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》的出台,提高儿童化妆品生产“门槛”。对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保护,起到一定的专业法规约束。《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》规定,儿童化妆品是指提供年龄在12岁以下(含12岁)儿童使用的化妆品。所有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,均应按照要求申报,未明示适用儿童的化妆品,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它形式显示或者暗示为儿童化妆品。

 

  《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》要求,儿童化妆品在选择香精,着色剂、防腐剂(如DMDMH)及表面活性剂时,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,不用原则,同时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,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、祛斑、脱毛、止汗、染发、烫发、健美、美乳等功效成分,此外,儿童化妆品应选用具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,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、纳米技术制备的化妆品原料

 

点击次数:  发布日期:2013-05-01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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