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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原料在欧盟的使用规定

作为化妆品的一项重要内容,许多国家对化妆品标签上成分的标注都有不同的规定。欧盟的《化妆品规程》就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:

  1.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的全部成分。如果因体积、大小等实际原因无法做到,可印在宣传资料、标签或卡片上,但同时应在外包装上印制符合规定的简语或符号,指导消费者参看。

  2.成分要求以重量递减的顺序标注,句头应采用"成分"作为引导语。

  3.下列情况不属于成分物质:化妆品原料中的杂质,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,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。

  4.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用"香料"或"香精"用语给予指示。含量低于1%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%的成分后面。

  5.着色剂可以任意顺序标注在其他成分之后,但必须采用《欧盟化妆品规程》中规定的色号或命名法。对于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,使用范围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,并标注"可能含有"字样。

  6.对于皂、浴球或其他小型产品,由于体积或形状的原因,不便将成分内容包含在标签、卡片、宣传单等上面时,可以在销售展示柜的旁边加以公告说明。

  7.制造商、代理商或进口销售商,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,可以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一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,但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,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"成分保密"申请。

  8.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,除特殊情况外,应在4周内将裁决结果通知申请人。任何拒绝批准"保密"的裁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,并对上诉方式和期限给予明确说明。

  9.根据主管机关对批准的申请分配的登记号,以该登记号代替该保密成分,在成分目录中进行标注。

  10.所有对最初申请资料中的内容进行的修补,申请人都必须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,主管机关可以基于该修改内容或新的信息撤消对保密权的授予。

  11.为了更好地监督产品的安全性和执行该规程,主管机关将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全面通报其所做的裁定。除非有特殊理由,这些裁定将在欧盟范围内得到公认。

点击次数:  发布日期:2013-10-12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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