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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加强了欧盟内化妆品法规的市场内部控制。提案加强了法规在欧盟的监管和管理要求,并且希望改进市场内部控制的功能——特别是针对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国家进口。要求出口企业通过简化的集中式电子通报方式通报产品的相关信息。提案包含两个通报要求:一个是报告给主管当局,一个是报告给污染控制中心或类似机构。
第二,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,限量要求更加严格。提案的附录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,由原来1999年442种,2005年1211种增加至1328种;附录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,其中第65-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,第105-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(2009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)。这些物质包括大量石油来源原料杂质(裂解、分馏馏分和残留物)、一些聚合物残留的单体、不安全染发剂的中间体和偶合剂、不安全的色素、一些毒性大香精原料和残留农药等。由于中国化妆品厂使用的大部分基础原料是国产的,而中国没有化妆品原料的标准,对这些杂质分析鉴定方法也不完备,如果用国产原料制造化妆品出口,很可能会遇到这些残留物超标的情况。而且,一些禁用物不是直接添加,而是作为某一化妆品原料的杂质混合,而超过标准,对这种情况产生的杂质,控制更加困难。
第三,提出大量的安全评估要求。“化妆品指令”早已提出在将化妆品投放到市场上之前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,但是从来没有指定要在这种安全评估中包含哪些信息。本次改编明确了化妆品责任人的相关法律义务,即责任人在将一种化妆品投放到市场之前,应保证这种化妆品已经根据相关的信息进行了安全评估,并且编写了一份化妆品安全报告。同时,责任人还应将提案所要求的信息通过电子接口集中提交到共同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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